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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乘客受伤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为何一方赔偿
来源:陈世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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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一名乘客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何法院调解由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旌德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我们做出了阐释。

2011年127日,霍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与朱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侧面相撞,造成周某骨盆骨骨折、左耻骨上支骨折、左髌骨翼骨折、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5838.3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霍某、朱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后为赔偿一事周某具状法院,要求霍某、朱某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43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是霍某车上乘客即车上人员,不属于霍某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但周某对朱某车辆来说是第三者,属于朱某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周某损失应由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朱某和霍某各承担一半。因周某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只有朱某一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细致的释法明理下,遂达成由朱某一人赔偿周某2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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